職工以享受工傷待遇為由,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9-01-10 15:13:00 瀏覽量:
案例十 工傷待遇解除合同無經濟補償
【案情簡介】
李某于2010年9月進入某市A公司工作,該公司未為其參加社會保險。2017年6月23日,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傷,后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拾級傷殘。李某住院治療期間,某公司向其支付住院期間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費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李某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3050元。2016年該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110.83元。
李某停工留薪期滿后,未回公司上班。
李某與某公司因工傷待遇賠償未達成一致,遂申請仲裁:解除雙方勞動合同;裁決該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共計72458.3元;裁決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21350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申請人李某工傷待遇72458.3元。
【案例簡析】
該公司未為李某參加工傷保險,李某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李某以享受工傷待遇為由,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為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工傷待遇請求而不支持經濟補償請求。
來源:四川省人社廳發布2018年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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