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主營業務范圍用工,就無需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嗎?
作者: 來源:人社部 發布時間:2019-02-16 10:27:00 瀏覽量:
案例
Y縣某紙業公司主營業務為造紙。2016年1月,該公司承包某蘆葦場后,將生產管理工作整體承包給了陳某,雙方簽訂承攬合同書,約定從蘆葦生長期的管理到收割期的砍伐、運輸等各項工作,均由陳某負責,所需人員由陳某雇用。陳某由于工作所需,聘請了譚某等多人務工。
2016年6月,譚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交警部門經勘查認定譚某在該事故中負次要責任。2016年8月,譚某妻子向Y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要求由紙業公司支付工傷待遇賠償,但遭到公司拒絕。
分析
紙業公司認為,譚某與紙業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故公司不應該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譚某與紙業公司雖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公司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譚某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依據
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7條規定: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綜上,譚某妻子有權要求紙業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最終,公司認可并承擔了工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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