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陳某于2014年6月到天增公司工作,工資為2700元+加班費。2014年7月14日,陳某在工作中不慎發生事故傷害。2014年8月26日,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陳某的此次受害為工傷。2016年10月14日,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為陳某致殘程度十級。
2017年3月23日,上海市松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天增公司向陳某支付各項工傷賠償共計5萬余元。陳某認為按照工傷賠償數額太低,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即要求天增公司賠償誤工費109,800元、殘疾賠償金6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8,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陳某所受事故傷害已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亦已作出致殘程度十級的鑒定。陳某已依法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已作出裁決。陳某以不屬工傷為由,要求天增公司按一般侵權進行賠償,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50元,減半收取1,225元,由陳某負擔。
二審法院認為:
上訴人陳某以其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為由,要求被上訴人天增公司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依據已查明事實,陳某于2014年6月至天增公司工作后,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符合勞動法律關系要件特征。天增公司未為陳某繳納社會保險、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雖系屬實,但此并不足以推斷得出陳某、天增公司之間當時非勞動關系之結論,相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亦認定陳某2014年7月14日所受傷害為工傷,陳某并申請仲裁要求天增公司承擔相關工傷待遇支付責任。現陳某主張其2014年7月14日所受傷害并非工傷,要求天增公司承擔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賠付責任,顯無依據,本院實難采納。
最終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賠償保險。它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費用的無過錯保險制度。
從工傷保險立法的歷史沿革來看,工傷保險最早起源于民事侵權賠償制度,工傷保險責任是為了適應工業社會發展而產生的,是一種從雇主責任中分離出來的損害賠償責任,經過上百年的發展演變,現在成為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部分。
從立法屬性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但是,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的發生,其實質都是基于某一侵權行為的發生。
從法理上說,一方面,工傷職工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法規請求工傷保險賠付,另一方面又可以根據侵權行為法向加害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生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若將該條款解釋為程序性規定,那么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無法獲得賠償時,才能按照人損來起訴。
案號:(2017)滬01民終11585號
來源:勞動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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