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工亡待遇由誰承擔?
作者: 來源:開封社保局 發布時間:2019-06-23 07:35:00 瀏覽量:
案例
李某2013年6月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單位多次要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均遭到李某拒絕。
2013年7月,李某寫下“本人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此產生的所有后果由本人承擔,與公司無關”的聲明,該物流公司遂沒有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2016年5月,李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其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
2016年6月,人社部門認定李某系因工死亡。李某家屬要求該物流公司支付李某因工死亡的相關待遇。
該公司認為,公司是因李某本人原因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李某的聲明寫明所有后果由其本人承擔,與公司無關,公司不能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只能從人道主義角度適當給家屬一定的補助。
李某家屬和物流公司各執一詞,雙方就賠償數額爭執不下,李某親屬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因工死亡待遇。
解析
本案中,李某雖然出具了書面聲明,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但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李某作出的“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聲明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該物流公司沒有依法為李某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工亡待遇給付義務應當由該公司承擔。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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