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不能取代年休假!
作者: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發布時間:2019-08-26 09:20:00 瀏覽量:
林某是一家制藥公司的員工,入職已三年。今年初,他在工作時不慎摔倒受傷,被認定為工傷,享受三個月的停工留薪期。
在停工留薪期滿、林某上班后不久,公司開始按照慣例,陸續安排員工休當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卻沒有安排林某休假。林某為此向人力資源部提出了休假申請,要求根據自己的工作年限,給予5天的年休假。
但人力資源部王經理代表公司作出了不予批準的處理,理由是他已因工傷享受了3個月的停工留薪期,也就是他因工傷休假超過3個月,遠遠超過當年應享受的年休假,不應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為此,雙方產生了爭執。
林某來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尋求幫助。于是,監察員到企業進行調查。核實情況的確如林某所說后,監察員告訴王經理,認為停工留薪期超過法定應休年休假天數便可以不安排休假的觀點,是錯誤的。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這是因為,停工留薪期是針對工傷員工的特殊規定和待遇;而法定帶薪年休假是針對職工的普遍規定。
工傷待遇的給付與員工的普惠式權利是不能相互取代的,對工傷員工而言,不能因工傷而喪失享受普惠式權利的機會。
而且,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視作正常出勤。因此,工傷員工在享受了停工留薪期后,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
經過監察員釋法,王經理明白了錯誤所在,承諾將妥善安排,讓林某享受今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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