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陳某于2012年入職Z X公司任機修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動用工社保參保協議,書面約定陳某放棄參加社保,Z X公司按25元/天×出勤天數向申請人支付社保補貼,若發生傷害事故,陳某自行承擔由社保賠付的一切費用。
2018年4月12日,陳某工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陳某主張Z X公司支付伙食補助費128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8900元,護理費1336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41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018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0184元,以上各項工傷待遇賠償共計84832元。
裁判思路
勞動者書面要求放棄參加社保,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社保補貼的同時勞動者承諾放棄工傷基金待遇,后員工反悔主張各項工傷待遇,對此該如何處理?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承擔的法定義務,作為法定義務任何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進行協商或免除,因此該協議本身因違法而無效。
但勞動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其行為負責,為員工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在招工難的大背景下,用人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的代扣代繳義務也需要員工的認可和配合。
本案中申請人承諾放棄繳納社保,單位按員工出勤天數支付其25元/天的社保補貼,金額相當于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承擔部分,因此可認定用人單位并無逃避參保責任的主觀惡意,勞動者對其不能享受工傷保險自負一定的過錯責任。
故本案最終裁決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停工留薪期工資、醫療期間護理費以及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審核撥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按30%和70%的比例分擔。
案例評析
根據目前的社會保險參保政策,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實行“五費合征”的方式,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需要勞動者自負部分繳費。按照浙江省現行最低繳費基數計算,若要參加五險,勞動者每月須承擔的最低繳費金額近400元,部分勞動者特別是外來務工人員,考慮到社保轉移接續的不便利或者是經濟原因,不愿意參加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的參保,無論對勞動者或是用人單位來說,均是權利亦是義務,雖然《社會保險法》規定在以職工參保上用人單位負有代扣代繳義務,但對職工不愿參保用人單位并沒有強制手段,有時甚至與用工產生矛盾。因此雖然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社保參保的協議因違法而無效,但若因勞動者的原因而未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亦應對其行為產生的不利后果負部分責任。這不僅符合誠實信用、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取向,也會對鼓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積極履行其參加社會保險的社會責任起到一定的引導作用。
文 |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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