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拒絕在工資單上簽字,用人單位能否拒付工資?
作者:清空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發布時間:2020-04-16 14:22:00 瀏覽量:
案 情
2019年2月12日,殷某入職浙江某醫療用品公司,雙方簽訂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月工資3500元,外加業績提成。公司發放且有殷某簽字的《管理制度規定》明確要求,員工領取工資時,需在工資領取單上簽字確認。
2019年12月20日,公司發工資時,殷某因對公司核算的上月提成有分歧,拒絕在工資單上簽字。公司遂未將工資打入殷某的工資銀行卡。
后殷某以公司未按月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的工資及經濟補償。公司同意其離職,堅稱未能及時支付工資,過錯在于殷某自己,公司不存在無故拖欠工資行為,不應支付經濟補償。
雙方起了爭執,殷某便提起仲裁申請。
評 析
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可推卸。因此,本案中,無論殷某是否簽收工資表,公司均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支付殷某工資。即使雙方就工資數額存在爭議,公司也應當先予發放雙方無爭議的工資。但公司卻以殷某未在工資表上簽名確認為由,拒絕支付殷某的工資。
公司的做法顯然違法。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殷某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向殷某支付經濟補償。
結 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裁決支持了殷某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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