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周某于2015年10月入職某紡織公司。2018年7月9日,周某在下班途中駕駛摩托車與張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周某和張某均受傷。交警部門就該事故作出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周某負次要責任。
2018年7月31日,經交警部門調解,周某與張某達成協(xié)議:張某賠償周某誤工費、營養(yǎng)費等合計3800元。
2018年10月30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社局認定周某所受傷害屬于工傷。2019年2月20日,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周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
2019年4月19日,周某申請仲裁,請求某紡織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7028元等工傷保險待遇。仲裁委裁決支持后,某紡織公司不服,認為周某已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誤工費賠償,公司無需另行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故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現(xiàn)行法律并未禁止工傷職工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誤工費分屬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性質不同,互不替代,遂判決某紡織公司向周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7028元。
【法官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了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目前,在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構成工傷而引發(fā)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對于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能否兼得的問題時常發(fā)生爭議。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通常支持已獲賠誤工費的勞動者同時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主要基于以下兩方面的考量:
從規(guī)范層面講,《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中均未規(guī)定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不可兼得。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法〔2016〕399號)第10條明確,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shù)模瑒趧诱哂袡嗾埱笥萌藛挝恢Ц冻t(y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屬于醫(yī)療費用的范疇,故即使工傷職工已經獲得第三人賠付的誤工費,也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從賠償項目的性質講,停工留薪期工資屬于工傷保險待遇范疇,賠償?shù)幕A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傷保險關系;而誤工費屬于民事侵權賠償范疇,賠償?shù)幕A是行為人與受害者之間的侵權關系,兩者并非相互替代的關系。本案中,雖然周某已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誤工費賠償,但仍可主張某紡織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9832.html
上一篇:職工下班后先回宿舍再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下一篇:員工在多地工作,應當在哪里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