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員工和離職員工工傷復發,用人單位該怎么處理?
作者:朱國豐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發布時間:2020-11-04 11:05:00 瀏覽量:
案 情
某生產制造型企業有兩名員工在一起事故中因工傷致殘,都被評定為八級傷殘。去年年底,其中一名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后,該企業支付了員工相關一次性工傷待遇與經濟補償后與其辦理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另一名員工仍然在職。今年7月,這兩名勞動者先后出現工傷復發的問題,他們都希望企業支付醫療費用。該企業想知道應該怎么處理?
分 析
工傷復發是指工傷員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康復后,傷情已經基本穩定,又在原工傷部位發生傷病。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認定工傷復發的前提是傷情與原工傷部位的傷情存在醫學上的必然聯系。比如,工傷員工因傷骨折,經過治療愈合,又因其他原因導致已經愈合的骨頭再次斷裂,屬于工傷復發。
本案中,該企業的兩名員工在同一次事故中發生工傷后工傷復發,且一名員工仍然在職,另一名已經離職。對此用人單位應當分別處理。
對于那名已離職的勞動者,由于他已經在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時領取了相關工傷待遇,雙方工傷保險關系也同步終止。因此,該員工的治療費用只能自理。
對于仍在職的工傷復發員工,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先到治療工傷的協議醫療機構填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然后提交至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審核,確認是否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經確認確屬工傷復發的,則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療期間,按照其停工治療前正常上班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按月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啟 示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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