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安徽人,是一名國際船員,2008年接通知外派到香港一船運有限公司任職,在職期間發生工傷,又因在船上醫療條件有限延誤了治療,導致左耳持續化膿至耳膜脫落,左耳聽力全部喪失,事件至今責任方沒做任何有關工傷的賠償。只做了部分醫藥費的報銷。整個事件相當復雜,具體關系如下:
2002年我接上海一家輪船股份公司隸屬下的專業從事海員勞務內外派業務的船員公司(后簡稱上海公司)的安排,在南京海校學習,學習后聽從上海公司安排2004年與南京一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合同期限2004年到2007年(合同中第三款第二條規定:乙方(本人)在船工作期間內,因公、傷、亡一律按船東投保賠償金的保險金執行標準。)。此后每次接任務、領工資都是與上海公司直接聯系。2007年合同期滿時本人不在國內,沒有續簽合同,2008年回國休假5個月后又接上海公司通知(與南京合同沒續簽)外派到香港船運有限公司任職,上船前依照慣例簽一份協議,協議第5條規定,甲方(本人)外派期間,不幸發生意外,造成人身傷、病、亡等意外事故,甲方同意按乙方(上海公司)與 船東簽訂的保險條款有關規定處理(協議就此一條有關員工受傷害的規定,上海公司與香港簽訂的保險條例我無從知曉)。就在這次外派期間發生了工傷。工傷發生時間為2008年12月,船長向公司通報(先通報給香港公司再通報上海公司)了整個海難的過程及人員傷、亡情況。2009年4月回國,上海公司積極安排治療,表示所有賠償到醫治結束后談(當時不知道要向勞動部門報工傷認定申請,也不知道問公司有沒有為本人在勞動部門報工傷)。于是安公司安排,在指定的醫院先后醫治5次,醫生:“耳朵屬于化學品灼傷,有持續化膿的癥狀,耳膜已經不可能再長出來”。然后每次都開點消炎藥水回來自己滴。最后一次醫治時間為2010年3月,自這次醫治以后就沒去上海公司規定的醫院去就診,(原因是耳朵已經治不好了(當時有點消極心態)還要每次從安徽坐長途汽車去上海后,到醫院排隊幾個小時開點藥水就又要做長途車回來,太麻煩。)以后的每次消炎藥水都是我自己到當地藥房自行購買(藥水不貴,沒準備報銷,就沒開票。)直至今年病情基本穩定,留下殘疾,便向上海公司提出要做殘疾等級鑒定,上海公司推脫說:“最后一次在規定醫院就診時間至今相隔太長,從保險角度上講已經沒辦法做傷殘鑒定了,保險部門已經無法做出賠償。”我提出相關的其他賠償問題,上海公司說:“把所有相關病歷、X光片等原件交給我們,并且寫一份自愿放棄治療的申請,特別注明的是寫放棄治療的時間是2010年的3月,我們再與船東溝通試試能不能討要點補償。”我向上海公司索要工傷認定書,自己做殘疾等級鑒定,上海公司繞了半天告訴我沒有工傷認定書,他們不走社保,直接從保險公司賠償的。這次徹底暈了,我該怎樣討要賠償金?給公司寄去所有原件我以后還能用什么證明這次工傷?自己做殘疾等級鑒定又沒工傷認定書?整個事件讓我陷入了困境。跑到勞動部門和法律援助中心去咨詢,結果是他們都沒遇過這樣的事情,整個事件復雜到把他們繞暈了。我應該怎樣又合法又能最大程度的討回自己的各方面補助金?求高人指點迷津,為此感激不盡。
(2006年收到上海公司與南京公司協議規定的通知,具體內容為從9月開始在養老金保險的基礎上增加醫療和公傷保險。)
(2011年元月又再次接上海公司通知上船,這次去上海的途中因雨雪天氣,車輛打滑發生交通事故,無法按期到達公司,這是否可以說明合同關系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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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安徽人,是一名國際船員,2008年接通知外派到香港一船運有限公司任職,在職期間發生工傷,又因在船上醫療條件有限延誤了治療,導致左耳持續化膿至耳膜脫落,左耳聽力全部喪失,事件至今責任方沒做任何有關工傷的賠償。只做了部分醫藥費的報銷。整個事件相當復雜,具體關系如下:
2002年我接上海一家輪船股份公司隸屬下的專業從事海員勞務內外派業務的船員公司(后簡稱上海公司)的安排,在南京海校學習,學習后聽從上海公司安排2004年與南京一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合同期限2004年到2007年(合同中第三款第二條規定:乙方(本人)在船工作期間內,因公、傷、亡一律按船東投保賠償金的保險金執行標準。)。此后每次接任務、領工資都是與上海公司直接聯系。2007年合同期滿時本人不在國內,沒有續簽合同,2008年回國休假5個月后又接上海公司通知(與南京合同沒續簽)外派到香港船運有限公司任職,上船前依照慣例簽一份協議,協議第5條規定,甲方(本人)外派期間,不幸發生意外,造成人身傷、病、亡等意外事故,甲方同意按乙方(上海公司)與 船東簽訂的保險條款有關規定處理(協議就此一條有關員工受傷害的規定,上海公司與香港簽訂的保險條例我無從知曉)。就在這次外派期間發生了工傷。工傷發生時間為2008年12月,船長向公司通報(先通報給香港公司再通報上海公司)了整個海難的過程及人員傷、亡情況。2009年4月回國,上海公司積極安排治療,表示所有賠償到醫治結束后談(當時不知道要向勞動部門報工傷認定申請,也不知道問公司有沒有為本人在勞動部門報工傷)。于是安公司安排,在指定的醫院先后醫治5次,醫生:“耳朵屬于化學品灼傷,有持續化膿的癥狀,耳膜已經不可能再長出來”。然后每次都開點消炎藥水回來自己滴。最后一次醫治時間為2010年3月,自這次醫治以后就沒去上海公司規定的醫院去就診,(原因是耳朵已經治不好了(當時有點消極心態)還要每次從安徽坐長途汽車去上海后,到醫院排隊幾個小時開點藥水就又要做長途車回來,太麻煩。)以后的每次消炎藥水都是我自己到當地藥房自行購買(藥水不貴,沒準備報銷,就沒開票。)直至今年病情基本穩定,留下殘疾,便向上海公司提出要做殘疾等級鑒定,上海公司推脫說:“最后一次在規定醫院就診時間至今相隔太長,從保險角度上講已經沒辦法做傷殘鑒定了,保險部門已經無法做出賠償�!蔽姨岢鱿嚓P的其他賠償問題,上海公司說:“把所有相關病歷、X光片等原件交給我們,并且寫一份自愿放棄治療的申請,特別注明的是寫放棄治療的時間是2010年的3月,我們再與船東溝通試試能不能討要點補償�!蔽蚁蛏虾9舅饕J定書,自己做殘疾等級鑒定,上海公司繞了半天告訴我沒有工傷認定書,他們不走社保,直接從保險公司賠償的。這次徹底暈了,我該怎樣討要賠償金?給公司寄去所有原件我以后還能用什么證明這次工傷?自己做殘疾等級鑒定又沒工傷認定書?整個事件讓我陷入了困境。跑到勞動部門和法律援助中心去咨詢,結果是他們都沒遇過這樣的事情,整個事件復雜到把他們繞暈了。我應該怎樣又合法又能最大程度的討回自己的各方面補助金?求高人指點迷津,為此感激不盡。
(2006年收到上海公司與南京公司協議規定的通知,具體內容為從9月開始在養老金保險的基礎上增加醫療和公傷保險。)
(2011年元月又再次接上海公司通知上船,這次去上海的途中因雨雪天氣,車輛打滑發生交通事故,無法按期到達公司,這是否可以說明合同關系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