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4日下午3時許,我們在乾易公司西泊子二期八號樓,經過施工單位設備管理員周長海安排調整確認屋面無任何人作業的情況下,進入現場安裝升降機限位器時,肖慶斌,張林,王秀麗剛到機器上,王秀麗不知什么原因脫掉安全帽,與此同時被屋面上落下的木工工具擊中頭部,同時發現被確認無人的屋面上有6名叢樹軍的木工在強行拆模作業,王秀麗被木工負責人送人入紅十字醫院救治,入院押金由木工負責人支付5000元,后期付3500元治療費,2011年8月初受乾易公司于國林經理的委托對二期八號樓新購進的升降機進行安裝,由肖慶斌(電工)、宋景茂(鉗工)、張林(焊工)、劉偉(機械工)、丁、趙,宋,張雜工自由組合的打工合作工資均分關系,均是下崗失業人員,王秀麗當時正在考取升降機駕駛證,是經大家同意來我們這里了解學習升降機的工作原理,她與我們大家沒有任何勞務關系.
此事發生后我們多次到乾易公司找到總經理李小奎、經理于國林他們表示兩萬元費用可以做主,致害人單位領導(施工、包工頭)叢樹軍哥倆表示三萬元之內可以解決,同時要求一次性解決,經幾次協商王秀麗因沒有達到索賠要求。2012年5月起訴乾易公司,我們是連帶責任人,2012年5月29日法庭進行調解,王秀麗提出各種費用總計21400元的賠償費,在法庭上沒有爭辯,因為都是在乾易公司總經理李小奎和致害人領導的許諾范圍之內的,沒有必要去爭辯,由我們先墊付,事后再找致害人追償,法庭調解的當日下午我攜帶調解書到乾易公司找到李小奎總經理,可李經理說:當時是內部調解我同意了,經法院了我不能兌現。我又找到致害人包工頭叢樹軍哥倆同意再支付5000元還需李小奎同意,李小奎拒簽字,追償至此擱淺。沒辦法,乾易公司因此事拖欠我們近一年的工資15650元由法院執行局轉抹給王秀麗,不夠的款項由我們湊的。
1、王秀麗受害一案是發生在乾易公司的工作現場,乾易的工程機器,我們是給乾易公司打工,乾易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直接致害人叢樹軍哥倆的包工隊木工班違章操作業,野蠻施工必須直接責任。
3、王秀麗受傷時違章,安全帽沒戴頭上,至此嚴重,要負一定的責任。
4、我們給乾易公司安裝機器按照出勤天數核定(每天約150元)錢數上報到經理于國林,后經總經理李小奎批示,再經董事長于洋批示,到財務領款后按照出勤天數分發給大家,我們都是乾易公司的雇工,我們不是承包的,我們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沒有賠償責任與義務,我們也是受害人,我們要求王秀麗退還我們的工資和墊付的(計23974.34元)費用。
望法官明斷
2012年11月28日
肖慶斌 張林 劉偉 宋景茂 等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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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4日下午3時許,我們在乾易公司西泊子二期八號樓,經過施工單位設備管理員周長海安排調整確認屋面無任何人作業的情況下,進入現場安裝升降機限位器時,肖慶斌,張林,王秀麗剛到機器上,王秀麗不知什么原因脫掉安全帽,與此同時被屋面上落下的木工工具擊中頭部,同時發現被確認無人的屋面上有6名叢樹軍的木工在強行拆模作業,王秀麗被木工負責人送人入紅十字醫院救治,入院押金由木工負責人支付5000元,后期付3500元治療費,2011年8月初受乾易公司于國林經理的委托對二期八號樓新購進的升降機進行安裝,由肖慶斌(電工)、宋景茂(鉗工)、張林(焊工)、劉偉(機械工)、丁、趙,宋,張雜工自由組合的打工合作工資均分關系,均是下崗失業人員,王秀麗當時正在考取升降機駕駛證,是經大家同意來我們這里了解學習升降機的工作原理,她與我們大家沒有任何勞務關系.
此事發生后我們多次到乾易公司找到總經理李小奎、經理于國林他們表示兩萬元費用可以做主,致害人單位領導(施工、包工頭)叢樹軍哥倆表示三萬元之內可以解決,同時要求一次性解決,經幾次協商王秀麗因沒有達到索賠要求。2012年5月起訴乾易公司,我們是連帶責任人,2012年5月29日法庭進行調解,王秀麗提出各種費用總計21400元的賠償費,在法庭上沒有爭辯,因為都是在乾易公司總經理李小奎和致害人領導的許諾范圍之內的,沒有必要去爭辯,由我們先墊付,事后再找致害人追償,法庭調解的當日下午我攜帶調解書到乾易公司找到李小奎總經理,可李經理說:當時是內部調解我同意了,經法院了我不能兌現。我又找到致害人包工頭叢樹軍哥倆同意再支付5000元還需李小奎同意,李小奎拒簽字,追償至此擱淺。沒辦法,乾易公司因此事拖欠我們近一年的工資15650元由法院執行局轉抹給王秀麗,不夠的款項由我們湊的。
1、王秀麗受害一案是發生在乾易公司的工作現場,乾易的工程機器,我們是給乾易公司打工,乾易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直接致害人叢樹軍哥倆的包工隊木工班違章操作業,野蠻施工必須直接責任。
3、王秀麗受傷時違章,安全帽沒戴頭上,至此嚴重,要負一定的責任。
4、我們給乾易公司安裝機器按照出勤天數核定(每天約150元)錢數上報到經理于國林,后經總經理李小奎批示,再經董事長于洋批示,到財務領款后按照出勤天數分發給大家,我們都是乾易公司的雇工,我們不是承包的,我們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沒有賠償責任與義務,我們也是受害人,我們要求王秀麗退還我們的工資和墊付的(計23974.34元)費用。
望法官明斷
2012年11月28日
肖慶斌 張林 劉偉 宋景茂 等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