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 1957年10月出生,1976年工作,1989年10月29日因工傷殘(左前臂截肢),1989年11月20日本人工作的單位人事將本人受傷情況以“工傷事故”書面向上級主管單位和總工會作了報告;上級主管單位于1990年12月8日批復“依法認定為工傷”;本人于1991年6月往上海配置假肢(至今假肢已壞到全用膠布繞上用)。
1998年5月15日經勞動鑒定委員會傷殘等級鑒定批復,認定為四級傷殘。負傷后除了當時住院醫療及首次安裝假肢的費用(這些費用目前還掛帳在本人的借款名下)到2011年單位將自己作為國企老工傷人員上報給勞動部門后,10月份起市勞動部門每月有給我1400多元的傷殘金。但除此之外,至今二十多年過了去,本人從89年傷殘至2011年10月以前從未享受到單位(社保公司)的任何補償金。
本人負傷前是一名沿海船舶的輪機長,負傷后在辦公室工作至今,現本單位因經營困難按國家政策進行體改,清理、變現資產,實施全員終止勞動關系,同時準備一次性補償因工負傷人員,可是,本單位領導總認為本人的工傷待遇由“社保公司”負責處理而未將本人的工傷待遇補償列入解除勞動關系后的安置方案中……
請教律師您:
1. 我應如何主張享受工傷殘待遇,是否能訴訟法律,有時效嗎?
2. 四級因工傷殘的賠償組成的總額以哪年的基數計算?大概有多少?如何索賠?
3. 本人如何與單位簽訂終止勞動合關系?。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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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1957年10月出生,1976年工作,1989年10月29日因工傷殘(左前臂截肢),1989年11月20日本人工作的單位人事將本人受傷情況以“工傷事故”書面向上級主管單位和總工會作了報告;上級主管單位于1990年12月8日批復“依法認定為工傷”;本人于1991年6月往上海配置假肢(至今假肢已壞到全用膠布繞上用)。
1998年5月15日經勞動鑒定委員會傷殘等級鑒定批復,認定為四級傷殘。負傷后除了當時住院醫療及首次安裝假肢的費用(這些費用目前還掛帳在本人的借款名下)到2011年單位將自己作為國企老工傷人員上報給勞動部門后,10月份起市勞動部門每月有給我1400多元的傷殘金。但除此之外,至今二十多年過了去,本人從89年傷殘至2011年10月以前從未享受到單位(社保公司)的任何補償金。
本人負傷前是一名沿海船舶的輪機長,負傷后在辦公室工作至今,現本單位因經營困難按國家政策進行體改,清理、變現資產,實施全員終止勞動關系,同時準備一次性補償因工負傷人員,可是,本單位領導總認為本人的工傷待遇由“社保公司”負責處理而未將本人的工傷待遇補償列入解除勞動關系后的安置方案中……
請教律師您:
1. 我應如何主張享受工傷殘待遇,是否能訴訟法律,有時效嗎?
2. 四級因工傷殘的賠償組成的總額以哪年的基數計算?大概有多少?如何索賠?
3. 本人如何與單位簽訂終止勞動合關系?。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