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時間公司為何拒不申報工傷?
二:公司至今拒向死者遺孀提供和出事時的完整的監控視頻及出勤記錄。
三:公司和基層的勞動調解部門也一直回避因公司未能履行勞動合同中免費為員工體檢福利承若和長期嚴重超時值深夜班的違規違約責任。
一命值七萬!中通速遞對員工的生命價值觀。
3月3日早晨六點左右,一名體健如牛的甘姓員工由于長期超時值深夜班暈倒在中通速遞的廣州中轉中心的分揀場,后被送到附近的東仁醫院,院方約8點左右開始搶救,后一靠呼吸機維持生命體征。期間院方也提醒家屬在48小時內才算工傷死亡的標準。試問哪個親屬愿意為了金錢而狠心、無人性的放棄一絲的生命氣息和救治機會呢?!?另一角度來看、足以說明死者生前的體質和潛意識的求生意識。因該員工入職2年多,只請兩次假,一次是回湖北孝感老家為其母行孝辦喪,一次肚子不適。親屬總是在次次的希望中期待奇跡的眷顧,無奈終于在3月7日晨死亡。家屬也非常感謝員工去看望,并送慰問金5000元。
3月10日家屬與公司人事經理交涉,承諾只賠償3萬元(含之前墊付的5000元慰問金在內),12日后再經公司經理助理協調追加至總額為5萬元的。13日中通公司華南區的行政總監與太和鎮的勞動部門和家屬協商后增加到7萬。14日再在太和的綜治辦的協調下,家屬保留社保方面就因工或非因工的處理意見。問題是中通公司代表和各部門的調解參與方一直回避因中通公司未履行年度免費體檢和長期深夜超時加班的違規違約而累積的病因所產生的病亡該由誰負責和賠償?另:死者的遺孀從9號開始就要求公司拷貝死者生前在工作場地的活動監控視頻和出勤詳情記錄至今未能如愿!?
分揀工是一種集心、眼、手、腦等多器官高度集中和協調才能完成的工種。作為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本是法理中的事。但,棄員工的健康和體能極限而不顧、月休1-2天,且長期、長時間安排同批員工長值深夜班、并加班加點。由于年長月久的累積病因,誘發甘姓員工暈到在場地上,以致搶救無效而英年早逝。留下無辜又無助的遺霜和幼兒失去生存、生活的經濟和精神支柱。試問國家改革與發展經濟惠民的宗旨和終極目標何以實現!而有的企業總是與國家的宏偉藍圖和中國夢的目標相向而行!于法于理所不容的!希望對口的職能部門的決策高層重視該個案并積極、妥善地解決其遺霜和幼兒的現實訴求!勿讓百姓加深質疑和拷問改革開放到底改誰的運,革誰的命,企業的社會責任在哪里?改革的紅利對民工是紅利多還是血淚多?弱勢群體的利益關聯度能不能從制度上和在事實層面上再人性化嗎???以減少和杜絕社會極端事件和社會群體案件的發生。
以上的事件與現實及腐相以完全消磨了死者家屬的維權意志!!!經過此事例的口口相傳,必將加深普通民工對政府的作為不滿和不信任及裂痕。至今遺體還在殯儀館無法讓逝者安息!略看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對各部門職能權限的介紹,調解仲裁管理處、農民工工作處、勞動關系處、工傷保險處、勞動監察局、勞動協調指導中心。依此事件的個案和特殊性覺的多部門都可跟進、但又不知找哪個部門合適,問題是在工傷與非工傷死亡的時間介定上。這就需要職能部門的決策層參與協調,根據實際情況和現有的工傷和非工傷的兩種介定中能否增加一條更加完善和科學的開拓性的地方性非工傷中的工亡條例來適應現實案例。另有一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就是這一條基層的調解部門解釋不了,也不給采用。也希望職能部門詮釋細化。此個案的家屬期望能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這一條款。或用實踐性的非工傷中的工亡條例來告慰逝者,安慰親屬!締造真正的和諧社會!關愛民生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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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時間公司為何拒不申報工傷?
二:公司至今拒向死者遺孀提供和出事時的完整的監控視頻及出勤記錄。
三:公司和基層的勞動調解部門也一直回避因公司未能履行勞動合同中免費為員工體檢福利承若和長期嚴重超時值深夜班的違規違約責任。
一命值七萬!中通速遞對員工的生命價值觀。
3月3日早晨六點左右,一名體健如牛的甘姓員工由于長期超時值深夜班暈倒在中通速遞的廣州中轉中心的分揀場,后被送到附近的東仁醫院,院方約8點左右開始搶救,后一靠呼吸機維持生命體征。期間院方也提醒家屬在48小時內才算工傷死亡的標準。試問哪個親屬愿意為了金錢而狠心、無人性的放棄一絲的生命氣息和救治機會呢?!?另一角度來看、足以說明死者生前的體質和潛意識的求生意識。因該員工入職2年多,只請兩次假,一次是回湖北孝感老家為其母行孝辦喪,一次肚子不適。親屬總是在次次的希望中期待奇跡的眷顧,無奈終于在3月7日晨死亡。家屬也非常感謝員工去看望,并送慰問金5000元。
3月10日家屬與公司人事經理交涉,承諾只賠償3萬元(含之前墊付的5000元慰問金在內),12日后再經公司經理助理協調追加至總額為5萬元的。13日中通公司華南區的行政總監與太和鎮的勞動部門和家屬協商后增加到7萬。14日再在太和的綜治辦的協調下,家屬保留社保方面就因工或非因工的處理意見。問題是中通公司代表和各部門的調解參與方一直回避因中通公司未履行年度免費體檢和長期深夜超時加班的違規違約而累積的病因所產生的病亡該由誰負責和賠償?另:死者的遺孀從9號開始就要求公司拷貝死者生前在工作場地的活動監控視頻和出勤詳情記錄至今未能如愿!?
分揀工是一種集心、眼、手、腦等多器官高度集中和協調才能完成的工種。作為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本是法理中的事。但,棄員工的健康和體能極限而不顧、月休1-2天,且長期、長時間安排同批員工長值深夜班、并加班加點。由于年長月久的累積病因,誘發甘姓員工暈到在場地上,以致搶救無效而英年早逝。留下無辜又無助的遺霜和幼兒失去生存、生活的經濟和精神支柱。試問國家改革與發展經濟惠民的宗旨和終極目標何以實現!而有的企業總是與國家的宏偉藍圖和中國夢的目標相向而行!于法于理所不容的!希望對口的職能部門的決策高層重視該個案并積極、妥善地解決其遺霜和幼兒的現實訴求!勿讓百姓加深質疑和拷問改革開放到底改誰的運,革誰的命,企業的社會責任在哪里?改革的紅利對民工是紅利多還是血淚多?弱勢群體的利益關聯度能不能從制度上和在事實層面上再人性化嗎???以減少和杜絕社會極端事件和社會群體案件的發生。
以上的事件與現實及腐相以完全消磨了死者家屬的維權意志!!!經過此事例的口口相傳,必將加深普通民工對政府的作為不滿和不信任及裂痕。至今遺體還在殯儀館無法讓逝者安息!略看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對各部門職能權限的介紹,調解仲裁管理處、農民工工作處、勞動關系處、工傷保險處、勞動監察局、勞動協調指導中心。依此事件的個案和特殊性覺的多部門都可跟進、但又不知找哪個部門合適,問題是在工傷與非工傷死亡的時間介定上。這就需要職能部門的決策層參與協調,根據實際情況和現有的工傷和非工傷的兩種介定中能否增加一條更加完善和科學的開拓性的地方性非工傷中的工亡條例來適應現實案例。另有一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就是這一條基層的調解部門解釋不了,也不給采用。也希望職能部門詮釋細化。此個案的家屬期望能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這一條款。或用實踐性的非工傷中的工亡條例來告慰逝者,安慰親屬!締造真正的和諧社會!關愛民生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