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中的停工留薪期
- 時間:2017-3-8 20:23:34 會員:郭偉 提問時間:2017-3-8 20:23:34
- 咨詢內容:本人是2013.8.7號工傷(雙腳跟骨骨折,左腳踝骨折外傷),9月份經勞動局認定為工傷,2016年9月14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簽定為六級傷殘。自2013年8月7日住院治療兩個月,2015年3月又住院做手術取鋼板,術后拍片檢查出雙腳關結處受損嚴重,請示公司后做了關節(jié)融合術,2016年4月住院取出內固定,5月份出院,醫(yī)療終結。2016.9.14做出工傷六級傷殘簽定,與公司協(xié)商不成,正準備勞動仲裁。醫(yī)療期3年中經歷了六次手術,因不懂未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遲停工留薪期申請,請問我該依法主張多久的
管理員的回答: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