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休假
- 時間:2018-5-21 10:54:16 會員:周杰 提問時間:2018-5-21 10:54:16
- 咨詢內容:我這里有個員工是2017年11月份的工傷,手臂骨折,未裝內固定,只打了石膏恢復,12月初工傷認定下來。時至2018年5月17日,因雙方在休假期間工資有分歧,我方要求員工前來公司進行核對,但對方說回老家了,不來核對。現請教專業人士以下幾個問題:1、工傷休假期是否已醫院開具的休假條為依據?2、如醫院開具的休假條為100日,員工實際休息天數為105天,那超出的5天算不算工傷休假?3、如醫院開具休假條為100日,員工實際休息天數為105天,超出的5天如果員工已未完全恢復未借口,要求我方將另外的5日也算成工傷休假工資,請問是否有法律依據?4、工傷休假期間的工資是依據本省上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核算,還是以員工在本單位的基本工資核算?
管理員的回答:1、工傷休假期,即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各省不完全一樣,沒有統一的標準,有些地方是根據休假條確定,有些地方是根據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有些地方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2、關于超過停工留薪期后的待遇問題,也是不完全一樣。3、全國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要根據單位所在省份的地方規定來確定;4、休假期間按受傷前本人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不僅包括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