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亡認定
- 時間:2018-6-4 13:28:34 會員: 劉立蘭 提問時間:2018-6-4 13:28:34
- 咨詢內容:我丈夫生前系贛榆縣經濟貿易局工作人員(公務員、行政編制、在職);同時被贛榆縣委組織部任命到贛榆縣物資集團總公司任總經理,是該企業法定代表人。贛榆縣政府2001年1月10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第2號)就明確:王継廣同志的人事關系在縣經貿局,身份為國家公務員,涉及人員的各類統計事宜由經貿局負責。王継廣2004年1月16日在贛榆縣物資集團總公司履行職責去南京招商引資途中意外被交通事故傷害死亡,符合蘇人社規【2015】2號文件第七條規定2003年3月27日以后至2015年6月1人前認定工傷的范圍,我多次找用人單位領導來局長幫助我丈夫申報確認工亡,他推來推去沒有申報;一直到調走。我以受害人家屬個人名義申報贛榆縣人社局不受理,然后我利用特快專遞將申請書及證據寄到贛榆縣人社局,贛榆縣人社局依然不予受理。理由是:一王継廣已犧牲2015年6月1日不在編;二是其近親屬不具備申請工傷資格。我提出行政訴訟,原審法院因王継廣已犧牲不在編,原告的申請不符合該規定中“用人單位尚未按照工(公)傷保障相關政策處理且現仍在編”的規定;原告關于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原告有以自己名義申請工傷認定的主張,因不符合2號文
管理員的回答:你丈夫的情況恐怕不能按你所述的2號文件進行工傷認定,還要根據2004年發生工傷時的政策處理工傷,也就是按當時公務員的身份處理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