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核病檢驗人員因工作原因的結核病是否是工傷
- 時間:2018-11-13 10:28:18 會員:吳和平 提問時間:2018-11-13 10:28:18
- 咨詢內容:我單位一職工一直從事結核病人血液檢驗工作,因工作原因繼發肺結核病,結核病胸膜炎,結核性腦病突發昏迷2月余,經搶救一直未好轉死亡(有湘雅醫院病歷資料,工作原因得病無異議)。根據>第十一條“對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國務院辦公廳2017年下文《十三五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國辦發〔2017〕16號)明確“各地區要落實傳染病防治人員衛生防疫津貼政策,對工作期間患結核病的防治人員按規定給予治療和相應的工傷或撫恤待遇”。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叭ぁ痹蚴聦嵡宄写罅康乃勒吆炞值脑紮z驗報告。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事故傷害包含生物致病性質的傷害,也就是細菌、病毒致病因素所致傷害屬于事故傷害。死者生前得病是因為特定的工作環境,因為工作原因,且是不可避免的傳染(呼吸道傳染�。┧聜�。我認為應該屬于工傷。市人社局不認可,寒
管理員的回答:你的情況應當認定為工傷。案情特別,很有興趣代理的案件,可以聯系我們13131175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