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停工留薪期及病假的規定
- 時間:2018-12-7 12:26:28 會員:黃小姐 提問時間:2018-12-7 12:26:28
- 咨詢內容:你好!我司有一員工發生工傷、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已經完成,現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8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未達級,工傷發生日為2016年1月1日,而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停工留薪期一共為622天,現想咨詢的問題如下: 1、2016年1月至今他共休假已經1062天,其中批出的停工留薪假只有622天,超出的440天可否當作病假處理,可否按廣州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還有是否有相關條例說明超出部分單位可認定為病假的文件 2、員工認為自己是工傷受傷,沒有條例說明除了停工留薪期外的醫療期一定是病假,所以其本人堅持現在休息仍為工傷假,其要求公司需支付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是否有法律依據,還有他現在申請休假公司可否要求其提供病假單,如果其只提病歷復印件,該復印件只有醫生寫上“休息三個月”字眼可否作為請病假的依據。3、因其發生工傷現康復后不能勝任原工作,公司可否進行工作崗位調動,是否需協商才動調動,崗位工資可否調整呢?4、該員工已經入職23年,他的病假醫療為多長,如果員工拒不上班一直申請休病假是否可行,如果該員工不配合公司的安排可否暫停發放工資。 以上問題請回復,
管理員的回答:1、可以按病假處理,很多地方也都是在這樣操作。2、可以作為休病假的依據;3、勞動合同法規定調整工作崗位需要勞動者同意;4、不提供勞動,且已經超出停工留薪期,也不同意休病假,可以不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