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待遇
- 時間:2018-12-26 9:38:32 會員:李小姐 提問時間:2018-12-26 9:38:32
- 咨詢內容:該人員2018年11月7日死亡,2018年11月17日經人社部門認定為工亡。2018年7月進入該公司,從2018年7月開始為該人員繳交了社保(5險),2018年11月中斷社保關系,沒有再繳納社保(2018年11月沒有繳費)。咨詢了用人公司,用人公司說是咨詢了地稅部門不用再繳費,但是社保局說沒有繳費就是中斷社保關系。請問:1.是否可以通過補繳11月社保費,再辦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如果不能,該如何維權?
管理員的回答:地稅部門答復不用再繳費的情況,與法律規定和法理不符。即便補繳工傷保險費,也社保部門也不能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但是又供養親屬的,應該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能夠證明地稅部門答復內容的,可以向其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