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員工假期規定及解除合同的條件
- 時間:2019-1-7 10:12:22 會員:黃小姐 提問時間:2019-1-7 10:12:22
- 咨詢內容:咨詢內容:我司有一同事由2016年1月起發生工傷至今已經三年了,在三年中其沒有上過一天班,而我司按勞動委員會批出的假期支付他622天停工留薪假,其余的325天當病假處理,而其本人不同意超出的部分當病假處理堅持需我司出具紅頭文件證明超出部分可當病假處理的文件?工傷發生在2016年1月因其本人堅持病情未穩定直到2018年6月(超過二年)才前去辦理勞動能力鑒定,7月收到鑒定相關結果為8級,現咨詢問題為:1、公司可否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要賠多少?年資由2008年起計?計算基數是什么?2、如公司與員工解除合同,要支付治療費?根據什么條例?3、如曾受傷的員工幾年后才離職,公司仍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有無年限?4、調工作崗位后如員工不愿工作/沒有實際工作貢獻,仍要發工資?有什么機制可以制衡?調工作崗位后的工資基數是什么?5、員工請較長的無薪事假,是否仍要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包括個人及公司部份?6、病歷可以作為請病假的依據?公司要求1天以上的病假需要出具醫院的病假單?可否以雇員手冊內容為準不予以批準?7、公司可以與曾發生工傷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8、由于員工遲遲不肯前往進行勞動鑒定,而公司是按
管理員的回答:1、是否支付額外的賠償,要看解除的理由和依據。2、醫療費跟是否解除沒有關系;3、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沒有年限,除非到了退休年齡;4、公司本不能單方隨便變動工作崗位和工資;5、只要存在勞動關系,就應該繳納社保和公積金。6、病歷當然可以作為請病假的依據;7、能否解除勞動合同,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才對。8、問題未能全部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