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適用問題
- 時間:2019-6-17 20:11:59 會員:李浩 提問時間:2019-6-17 20:11:59
- 咨詢內容:本人2012年4月27日因交通事故受傷,2013年5月26日由社保機關認定為工傷。2015年3月26日傷殘鑒定6級傷殘。三級法院均適用2011年1月1日執行的《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審理本案,本人不服抗訴到檢察院,得到結果維持原判的裁定。本人認為本案適用2011年7月1日施行的《和會保險法》,檢察官以2016年5月1日執行的《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5條的規定2016年5月 1日后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作出不予監督的裁定。這樣合法嗎?跪求答復!不服判決的理由:1截止到本人工傷認定日2013年5月26日“黑規定”超出了《立法法》第八十二條對地方政府制定規章兩年施行期限的規定。2,“黑規定”超越權限立法,《勞動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法律、法規規定。
管理員的回答:沒有看明白你的表述,你不服判決,你冤在何處?不要只說是否適用社會保險法,要說具體的你的案情。根據你的表述,你已經被認定工傷,且鑒定了6級傷殘。其他的案情你并沒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