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 時間:2019-7-28 8:32:13 會員:李浩 提問時間:2019-7-28 8:32:13
- 咨詢內容:一、本案基本事實。 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工作,從事奶站站長工作,2012年4月27日3時5分左右,上訴人在從事送奶工作時在道里區埃德蒙頓路麥德龍商場天橋下非機動車道內被黑L90934號紅旗轎車撞傷,致上訴人多發外傷、重度顱腦損傷、右頂硬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右顳腦挫裂傷右股骨干骨折、左側股骨粗隆間骨折、膝關節外傷的嚴重后果。2013年5月27日黑龍江農墾哈爾濱管理局人力資源的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上訴人為工傷,2015年3月26日黑龍江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最終認定上訴人為傷殘六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向上訴人給付工傷待遇(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費、護理費、鑒定費、營養費、傷殘津貼、交通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后續治療及康復費用)。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二、一審、二審、再審均適用了2011年1月1日施行的《黑龍江省貫徹若干規定》,對因第三人造成的工傷施行不差判決。 本人認為本案發生在《社會保險法》施行之后,應適用《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的規定對本案進行判決。我的訴求合理合法嗎?
管理員的回答:合理合法,依據后法由于前法的原則,以及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