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職業病保留勞動關系,多年后傷殘級別加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中的本人工資確定依據
- 時間:2019-8-16 17:33:41 會員:宋文杰 提問時間:2019-8-16 17:33:41
- 咨詢內容:職工于2007年被診斷為職業病,同年被認定為工傷,2008年做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為7級傷殘;之后保留勞動關系。2016年職工感覺病情加重,申請重新復查鑒定,2016年被復查鑒定為4級傷殘,現在職工想退出工作崗位,保留勞動關系并主張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計算標準中的“本人工資”應當按照什么計算?針對這個問題本人工資指: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是否按照2006年的崗平工資計算還是按照2015年的崗平工資計算
管理員的回答:你反映的情況是病情加重后符合享受傷殘津貼的情況,此種情況下的“本人工資”如何確定,工傷保險條例等國家層面沒有統一的規定。我個人傾向于按病情加重前的本人工資數額計算,也就是2015年你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