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工資指哪些?2、有三方責任賠償部分,工傷賠付時需扣除嗎?
- 時間:2020-2-20 16:46:30 會員:周仕林 提問時間:2020-2-20 16:46:30
- 咨詢內容:我是2018年11月19日在美姑縣支邊出車禍并認定為工傷的。工傷八級,F擬申請工傷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傷前12月工資總額,是指2018-10至2017-11月,醫院支付給我的總收入嗎?比如應包含各種績效獎、職務津貼、補貼等,而不應是把社保繳費基數當作月工資來賠償,對嗎?此次工傷,有第三方責任,已賠付座位險五萬。這五萬在工傷賠償時需扣除嗎?《勞動法》、《工傷管理條例》(國家級)等中并沒明確規定和指出要扣除第三方已賠償部分,換句話說,可理解為二者可疊加賠償。我們四川的要扣除嗎?如扣除,四川工傷管理實施細則之中各別條款豈不是有違國家的《工傷管理條例》和《勞動法》之嫌?法律是嚴謹的,不會產生明顯岐義!既然國家法規中沒有明確指出扣除,我個人理解是不應扣除。畢竟地方法規是在國家法規的基礎上制定的,更不會凌駕于國家法規之上。理解是否正確,言語是否合理,請別介意。我一介公民,自當奉公守法。靜侯您的回復!謝謝。
管理員的回答: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時“本人工資”的確定,是按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的,包括基本工資、績效獎金等,但是社保機構肯定會按繳費工資核發你的工傷待遇等。實踐中多存在本人工資遠高于繳費工資的違法情形。商業保險多理賠款不應當在工傷待遇中扣除。關于這一點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