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的核定依據
- 時間:2020-3-7 10:57:23 會員:李浩 提問時間:2020-3-7 10:57:23
- 咨詢內容:管理員回復:前面有詳細的詳細的解釋,關于醫療和就業補助金所依據的本人工資“上限”“下限”按解除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傷殘補助金的“上限”“下限”參照發生工傷時的上年度。問:工傷保險待遇的核定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十四、核定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時,若上一年度相關數據尚未公布,可暫按前一年度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和計發,待相關數據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予以補發差額部分。本案是工傷發生多年后核定工傷待遇,本人認為“傷殘補助金”也是工傷保險待遇,在核定時應參照以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的上一年度。
管理員的回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以本人工資為計算基數的,關于“本人工資”在《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規定,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