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高縣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一起原告劉鬧業不服被告上高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亡認定的行政案件,依法判決撤銷了被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原告之妻黎尾秀生前與匹克(江西)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成為匹克公司員工,合同期限為2011年4月26日至2013年4月26日,公司也為黎尾秀繳納了工傷保險。2012年5月7日12時16分,黎尾秀與同事中午下班后出了公司到國道對面的小吃店吃午餐,途中不幸因交通事故身亡,經交警大隊認定黎尾秀負事故同等責任。2012年5月18日原告向上高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書。上高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2年7月16日以黎尾秀中午下班后沒在單位指定的食堂吃飯,而是私自離廠外出時發生交通事故,這種情形既不屬于上下班途中也不屬于工作場所,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范圍,不予認定工傷。
原告以黎尾秀的死亡符合認定工傷的法律要件,主張黎尾秀屬于上、下班途中死亡,應認定為工傷,被告作出不予認定工傷認定事實和使用法律完全錯誤。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請求撤銷被告上高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2012]0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給予支持。因死者黎尾秀系下班后到國道對面的小餐館吃午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應屬上、下班途中,且經縣交警大隊認定黎尾秀僅負事故同等責任,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而被告以死者中午下班后沒有在單位指定的食堂吃飯為由不予認定工傷,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工傷保險條例》所稱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雖然死者黎尾秀使用了假身份證號是錯誤的,但法律能保護雙方所建立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以使用假身份證為由拒絕承擔工傷責任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故判決撤銷了被告2012年7月16日作出的[2012]0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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