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貨時出車禍受了傷,老板不認我這個員工了。”老程是北侖大碶某汽車貨運企業的裝卸工,工作期間發生車禍,但是苦于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導致他不能進行工傷認定。接到求助的北侖區法律援助中心表示,只要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工傷待遇可依法享受。
送貨途中遇車禍
2011年3月,經熟人介紹,老程和兒子到該貨運企業分別當起了裝卸工和駕駛員。“我兒子和企業主毛某簽了合同,但我沒有簽合同,他也沒有給我交社會保險。說好我是隨車裝卸,平時一個月工資1700元。”老程對記者說。
2011年11月28日,老程的兒子開著企業里的重型廂式貨車到昆山卸貨,老程作為裝卸工也隨車前去。當天霧氣較重,早晨5時50分,車子途經滬昆高速嘉興段時,撞上了前方停著的一輛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而老程一處關節脫位,多處骨折,頭部還受了傷。處理事故的交警認為,前車遇到交通阻塞停車,卻沒有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和后位燈,負次要責任;老程的兒子行車時沒能有效避讓,導致追尾,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老程是乘車人,沒有責任。
企業主否認老程是員工
車禍發生后,毛某先支付了1.1萬元醫療費。在老程準備申請工傷認定時,毛某則矢口否認老程是其招聘的員工,以致未能認定為工傷。
企業方認為,他們與老程兒子簽訂了駕駛員聘用合同,而且合同約定內容就包含了裝卸工作,不需要再另外聘請裝卸工,與老程不存在勞動關系。老程之所以在送貨車里,是因為老程自己想搭順風車。
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不久前,老程在北侖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的幫助下,向北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請,請求確認雙方在2011年3月1日至11月28日存在勞動關系。介紹老程到貨運企業工作的熟人和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供貨公司門衛都證明老程和他兒子的確是該貨運企業的員工。
仲裁委員會認為,按常理,駕駛員主要負責運輸,裝卸一般由裝卸工負責,或駕駛員配合相關人員共同裝卸。貨運企業將運輸、裝卸都約定在《聘用駕駛員協議》中,明顯具有分包性質,這種情況下,駕駛員聘用親人一同完成貨物裝卸并不違反協議。另外,事故發生后,貨運企業主動墊付醫療費,這不能排除是企業在盡公司應盡之責。再者,老家在安徽的老程搭乘的是前往江蘇送貨車,企業不能給出老程搭順風車的事實證據。最終,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雙方在2011年3月1日至11月28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未簽合同不影響工傷認定
筆者從北侖區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不少外來務工人員自我保護意識較弱,對法律不了解,加上找工作心切,未與用工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很多。但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認為,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影響工傷認定,要是員工有充分證據表明與用人單位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員工的權益同樣能得到保障。員工可向仲裁委提供工資條、工資發放簽收條、工作牌(證)等證據,還可提供2至3名自己受傷時的證人證言等,申請確認存在勞動關系。中國寧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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