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劉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一年,維持人社局的決定
2011年9月,劉某受單位委派送材料,不料在中途出車禍。2012年10月,劉某向內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但人社局以超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間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劉某不服,遂起訴到內江市中區人民法院。法院認為,劉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一年,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予維持人社局的決定。經協調,劉某所在的鎮政府一次付給2000元,劉某當庭撤訴。
受單位委派 送材料出車禍
劉某是內江市中區某鄉鎮的臨聘工作人員。在2011年9月14日,劉某受單位工作人員委派,到市中區報送相關資料,當時劉某乘坐一輛汽車出發,沒想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來劉某被送到醫院,經醫院診斷,事故造成劉某身體多處軟組織受傷。
事后,劉某認為自己是在工作期間出的事故,屬于工傷。2012年10月11日,時隔一年后,劉某來到內江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在當日,人社局以超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間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對于人社局的決定,劉某并不滿意,遂向申請行政復議,2012年12月5日,受理單位維持了人社局不予受理決定書。
法院協調 鎮政府賠付2000元
對于這兩次的處理決定,劉某不服。2013年1月中旬,遂向內江市中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人社局不予受理工傷決定書。近日,市中區法院受理該案后,研究了案情,認為原告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一年,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予維持被告決定。
但是,劉某陳述的事實存在,且原告文化水平不高,且情緒激動。辦理此案的法官考慮到此情況,認為不能簡單一判了之,就案辦案。于是,法院多次派人與劉某及劉某所在的鎮政府領導交流溝通,協調案情。
在多方協調后,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由劉某所在的鎮政府向劉某一次支付 2000元,原告當庭撤回起訴,對法院的處理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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