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記載內容應否影響認定工傷?
作者:楊東風 來源:法制網 發布時間:2013-05-18 07:32:00 瀏覽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視同工亡。這包括了“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內死亡”,這四個要素缺一不可。
不久前,南陽市臥龍區法院審結一起不服工傷認定案件,工傷認定部門認為張某某病歷記載家人發現患者意識喪失等相關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情形,因而作出了不認定工傷的決定。張某某妻子不服該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某系中國農業銀行鄧州市支行職工,2011年11月24日上午8點30分在辦公室突發疾病,被同事送往醫院搶救。25日,張某某經多措施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了死亡證明。張某某妻子隨后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張某某所在單位同事出具證言證實張某某的發病癥狀、地點等情況。
法院認為,張某某在工作地點及工作時間內被同事發現暈倒在地,被送往醫院后,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符合行政法規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從病歷記載看,張某某心臟停止跳動長達半個小時之久,經采取多項搶救措施仍無生命體征。被告以病歷記載主訴病史,認定張某某在家中發病缺乏旁證支持,依據不足,并與其調取的證實張某某是由單位同事發現病發并送往醫院就醫的證言內容不一致;認為被告作出的工傷決定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因此臥龍區法院日前做出撤銷被告南陽市人力資源和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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