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一起職工“過勞病”是否能認定為工傷的案件第三次作出認定書,認定職工“過勞病”屬于工傷。此案經法院一次判決,人社局兩次行政決定,太原市政府一次行政復議,歷時800余天。
四年前的2010年12月4日至15日,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煉鐵廠職工于明,12天中有9天連續工作24小時。12月15日,于明在檢修水管時摔倒,醫院診斷為腦溢血 (右基底節區),其因癱瘓喪失了勞動能力。事發后,于明妻子要求丈夫所在單位為其申報工傷,對方答復,“于明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但不符合工傷認定的規定。”
2011年5月,于明家屬再次提出為其辦理工傷認定手續。太鋼煉鐵廠再次表示于明不符合工傷條件。
2011年7月,于明家屬向太原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12年4月5日,太原市人社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第15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的規定,作出“不屬于工傷、不屬于視同工傷”決定書。
于明家屬向山西省總工會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省總指派工會法律援助定點單位山西宏烜律師事務所負責該案。
2012年7月,于明將太原市人社局起訴至杏花嶺區人民法院。
2012年10月29日法院作出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天內為原告重新作出認定。
2012年12月12日,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再次以同樣理由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律師認為:于明連續加班累倒在工作崗位,超時加班與疾病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向太原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的同時,聯系鑒定機構為于明申請減免鑒定。
2013年4月,司法鑒定中心作出了于明超時加班與腦溢血有因果關系的鑒定結論。
此后,太原市政府作出撤銷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60日內重新作出認定。(來源:工人日報,www.wnpump.cn整理)
日前,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于明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其為工傷。
法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職工連續超強度加班時突發疾病,是工作原因導致,還是身體原因誘發的疾病?一直是工傷認定中的一個焦點。于明“過勞病”一案,在法院、政府、工會的支持下認定“過勞病”為工傷,屬山西省首例將“過勞病”直接認定為工傷的案例。
在辦理此案期間,該案法援律師王大瑞根據全國對處理此類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向全國總工會和國家人社部提出了《關于對過勞病職工應進行工傷認定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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