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個小時上班,駕校教練許某在帶領學員練車時突發疾病死亡。許某親屬找到駕校要求索賠時,卻被告知不屬于工傷。日前,經兩級法院審理,認定許某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與其職務有內在關聯,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屬于工傷。
案情回放
許某是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的職工,駕校規定的上午工作時間為8時30分至12時30分。2013年11月的一天,許某提前至7時30分上班給學員指導練車,其間突然出現呼吸急促等癥狀,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許某去世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神{校對認定結論不服,認為教練員未經單位同意擅自提前上班對學員教學,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屬于工傷。隨后,駕校起訴到法院,請求撤銷工傷認定。
法庭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某在教授學員駕車的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規定,應視同工傷。許某作為駕校的職工,為了單位利益提前到崗教授學員,履行工作職責,屬于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原告駕校提出許某突發疾病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訴稱理由與法律規定不符。
法院遂判決,維持人社傷認字【2012】第77號工傷認定決定。一審法院判決后,駕校不服提起上訴。日前,法院二審已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雖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最終認定許某屬于工傷。而本案中,職工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前上班發生傷亡是否屬于工傷,也成了最大的爭議焦點。對此,審理此案的法官進行了釋法。所謂工傷,是指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即可看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只是判斷職務行為的一般條件,并非必要條件。工傷一般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但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之外,如果與其職務有內在關聯時,也可認定為工傷。但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所受到的傷亡,并非都可以認定為工傷。比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從事與職務無關的行為受到傷害,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因此,職工提前上班受到傷亡,是否屬于工傷,判斷的標準為是否與其職務有內在關聯。
《工傷保險條例》只規定了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對職工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并沒有進行規定。
本案中,教練未經駕校同意擅自提前上班對學員教學,違反了駕校8時30分至12時30分上班的規定,是用人單位禁止的行為,但不屬于限制其職務的范圍,而屬于限制其職務范圍內的行為方式。教練員的職務就是教學員駕駛,其提前上班仍是在教學員駕駛,未超出職務范圍,其7時30分上班教學,屬于職務范圍內的行為方式不對。因此,雖然提前上班違反了駕校的規章制度,但屬于違反駕校禁止其職務范圍內的行為方式的行為,故而教練員受到傷亡應認定為工傷。 (來源:山西工人報,www.wnpump.cn整理)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rending/2015-3/6001.html
上一篇:上班途中車禍無外傷,幾天后視力下降算工傷
下一篇:酒后作業摔骨折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