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前夕,姚某在某公司簽訂試用合同,不料,上班途中,姚某被車撞傷。那么,姚某與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姚某的情形是否屬于工傷?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市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姚某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姚某應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今年24歲的姚某是某公司項目成本核算員,2015年6月,姚某與公司簽訂試用期用工勞動合同。在合同中,雙方約定:姚某根據某公司的安排,在該公司從事項目成本核算員工作,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后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015年7月7日,姚某在上班途中走到單位大門附近時,發生交通事故,姚某想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公司不認可與姚某之間的勞動關系,因此,姚某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自己與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雖然我還未正式畢業,但是2015年3月,我就向該公司投了自薦信,信中明確表達了加入該公司就業的愿望。”姚某說,后來,該公司通知他來面試,通過面試后,該公司與他簽訂了試用期用工勞動合同,通過3個月的試用期就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按照普通入職人員的情況對他安排崗位并約定工資報酬。因此,姚某認為,他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對此,公司方則認為,公司與姚某簽訂的合同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實習期試用合同,同時,姚某的身份是在校就讀的大學生,還未到畢業時間。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姚某不具備勞動者的資格,雙方未建立勞動關系。
不過,公司方的上述說法并未得到法院認可。法院審理后,判決姚某與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權利義務關系受勞動合同法保護,在試用期工作中受傷,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以案釋法
畢業前夕簽訂試用合同已非實習
法院認為,姚某與公司簽訂試用期用工合同時已年滿23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的自然人,亦具備合法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對于公司方認為的原勞動部相關規定,法院認為,實習是以學習為目的的,到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參加社會實踐,沒有工資,不存在由實習生與單位簽訂適用期用工合同,未明確崗位、報酬及雙方權利義務的情形,教育部的上述規定應指在校學生不以就業為目的的,利用學習之余的空閑時間打工補貼學費、生活費的情形,而姚某的情況顯然不屬于實習。
本案中,姚某在給被告單位的自薦信中明確表達了加入某公司的就業愿望,雙方簽訂了試用期用工合同,且姚某需遵守被告單位的考勤制度,此情形不屬于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據此,法院綜合雙方提交的相應證據及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了如上判決。(來源:紹興縣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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