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同事之邀陪公司項目客人吃飯,回程摔傷,這到底算不算工傷?為此,市民段先生及家人堅信“為公司辦事”屬于工傷,在工傷認定失敗后又提起行政訴訟。7月21日,岳塘區人民法院駁回了段先生的訴訟請求。
當天,段先生被派去湘鄉出差,回來后剛到單位樓下,同事就邀請他一起陪某項目客人吃晚飯。晚餐過后,段先生在宿舍樓道摔傷,這一跤摔得不輕,相當于職工工傷六級傷殘。
段先生的恢復期還很長,他的妻子向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并向段先生的單位發出《湘潭市工傷認定協助調查通知書》。收到通知后,單位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審查后,人社局認為段先生受傷當日因工外出,但其在外出公事完畢后回到了單位,他外出的過程已全部完成,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認定的情形,于是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回家路上摔傷,這是工作時間的延續,摔倒時手里還拿著單位的文件呢。”段先生堅持認為自己是因公受傷,于是向岳塘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岳塘法院的法官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這起案件中,段先生受單位指派與另外4名同事去湘鄉市辦理投招標等工作。事畢,當日從湘鄉市趕回,下午6點半左右回到單位樓下,其公派外出應視為已經完成。段先生因受同事邀請一同吃晚餐,后從飯店回家雖可視為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及合理路線,但他在宿舍樓道中摔倒受傷,并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認定工傷、或應視同工傷的情形,因此駁回了段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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