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老唐是本市一家中型物流企業的車間職工,步入中年的他是一名“老煙民”,工作之余喜歡躲到車間的角落與同事們一起抽幾根煙,聊聊天。然而,隨著2017年3月1日,本市最嚴禁煙令開始實施后,老唐所在公司也明確職工不得在有屋頂遮蓋的區域吸煙,包括車間內。
雖然公司規定不得在車間內、辦公室和有屋頂的地方吸煙,但老唐與同事們很快找到了替代處———公司廠區內車間后門的停車通道旁,在這里吸煙既不違背相關規定,離車間也近,如果工作需要他也能及時趕回。
在一個工作日的上午,老唐來到車間后門準備吸上一根煙時,不遠處一輛公用商務車向停車區駛來,在避閃不及之下,老唐被該車撞倒。在經過醫院的確診后,老唐的右腿腿骨骨折且有輕微的腦震蕩。老唐認為,自己是在工作期間受了工傷,公司理應承擔所有的責任,為他進行賠付。但是,公司卻認為,老唐在工作時間內外出吸煙,本就存在擅離職守的情況,其受傷行為與公司并沒有任何關系,公司不應該承擔任何費用。雙方就工傷認定僵持不下。
案例評析
在認定老唐的受傷是否為工傷前,我們應該首先判斷他的受傷行為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7種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看起來,老唐的情況似乎不屬于這7種法定情形中的規定。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第4條第1款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可認定為工傷。
就本案而言,老唐確實是在工作時間內受傷。同時,由于受傷地點位于公司廠區內,雖然不是老唐本人的工作地點,但是否可以視作為工作地點的延伸?何況,該企業也沒有明確規定,職工在工作之際不準外出吸煙。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進一步的證據證明老唐是因為非工作原因而發生的此次意外,那么老唐的受傷就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rending/2017-9/7721.html
上一篇:公司有食堂,職工下樓拿外賣受傷算工傷?
下一篇:網約工工作時受傷,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