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向公司請假,離正常下班的時間還差3個半小時即離開工作崗位出去辦事,途中發生事故受傷,經勞動部門確認,該事故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近日,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行政確認案件,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認定被告萍鄉市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合法。原告不服上訴至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關于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合法的判決。
吳某是萍鄉市某公司員工,2016年7月5日,吳某在該公司上晚班,正常上下班時間為下午20:00至次日(即7月6日)早上8:00,第二天凌晨4時左右吳某在未向公司請假及打招呼的情況下離開公司,途中騎摩托車途經某交叉路口時與他人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2016年9月7日萍鄉市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吳某此次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吳某之妻李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項規定中‘上下班途中’應該是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該案中吳某于2016年7月5日上晚班,其正常上班時間是下午18:00點,下班時間為7月6日早上8:00,而吳某在未向公司請假及打招呼的情況下于7月6日凌晨4:30左右離開公司系擅自離崗行為,該行為顯然不屬于下班“合理時間”范疇,而是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的行為,其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保險條例》意義上的“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傷害。被告萍鄉市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并無不當,故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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