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同時在單位洗澡被燙傷,為何不能都認定為工傷?
作者: 來源:浦江人社局 發布時間:2019-01-11 20:00:00 瀏覽量:
案情簡介
周某是某煤礦公司的一名綜采工人。一日上午下夜班升井后,他去公司的職工澡堂洗澡。在澡堂同一水池泡澡的還有另一名綜采工人劉某。劉某當日歇班,晨練后來職工澡堂洗澡。在泡澡過程中,二人被突然注入水池的熱水燙傷。周某、劉某被送往醫院救治。之后,周某被認定為工傷,而劉某沒被認定工傷。劉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分析
劉某認為,自己和周某都是在職工澡堂洗澡受傷,周某被認定為工傷,自己也應該被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周某能夠認定為工傷,劉某不能認定為工傷。職工為做好工作,在工作時間前后,有時需要做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這段時間雖然不是職工的工作時間,場所可能不在工作場所。但是,在這段時間內、在另外場所所從事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與工作有直接聯系的。周某作為綜采工人,因工種的特殊性,每次下班升井后都需先去職工澡堂洗澡,然后更換衣服,屬于與綜采工作緊密關聯的收尾性工作。因此,周某在洗澡過程中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而劉某則不同,其洗澡行為屬于歇班期間的個人行為,與工作無關,其洗澡過程中受到的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法院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認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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