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青海省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20〕102號)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青人社廳發〔2020〕102號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和《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規定,為保障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如下:
一、調整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2019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一至六級的工傷職工和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領取養老金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調整的待遇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準
傷殘津貼: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一至六級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24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調整后實際領取低于每人每月1148元的,調整到每人每月1148元。
(三)費用來源
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調整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待遇標準
為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于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確保工傷職工待遇標準不降低,2020年工傷職工的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繼續按照2018年公布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378元為基數計發。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執行,做好政策解釋工作,確保各項工傷待遇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各地區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財政廳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