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受公司指派外出參加會議,期間回老家,準備參會資料時猝死,是否屬于工傷?
作者:來源:山西新聞網時間:2021-12-6人氣:444
近日,永濟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工傷認定爭議引發(fā)的行政訴訟案件。
該案中,某公司員工郭某受公司委派前往位于某縣的集團總部參加會議,期間,郭某回到某縣家中,在準備次日的參會資料時突發(fā)疾病,當日,經搶救無效死亡。
隨后,郭某所在公司向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為“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為郭某病發(fā)時不在工作崗位,因此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郭某家屬認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為此訴至法院。
庭審中,當事人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在事實、程序及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辯論。法院進行了認真評議,充分考慮原、被告及第三人(郭某所在公司)的意見,對本案的證據、事實進行了認定并當庭宣判。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所受傷害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規(guī)定的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本案中,原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郭某往返于工作地點和集團總部所在地某縣期間屬于因公外出,郭某在家中準備次日的參會資料應屬于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故其在家中準備參會資料時突發(fā)疾病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視同工傷情形。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被告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