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下班走路回家踩到不明物體摔成骨折,算工傷嗎?
萬某是汽車公司的司機,下班簽退后走路回家途中,因踩到不明物體摔倒致左腳骨折。
2019年8月16日,汽車公司作為申請人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認定萬某受傷為工傷,并同時提交了工傷認定延期申請說明、工傷事故報告、勞動合同、路線圖、房屋租賃合同、事故經過、證人證明、公交管理系統考勤記錄、職工請假單、病歷診斷等資料。
2019年9月18日,人社局經調查核實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萬某受傷不符合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萬某不服,訴至法院。萬某認為,其在下班后步行回家途中受傷,步行是為響應國家倡導的綠色出行,且屬于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前后因滿足合理的生活需要而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院認為,萬某受傷情形不符合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萬某雖然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傷,但不屬于受到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的規定,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列應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這里需要提醒的是,上下班途中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其有三要素:一要看,是否為“上下班途中”,需注意符合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以上下班為目的”、“包含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二要看,是否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三要看,該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是職工本人的主要責任,如果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該事故不是職工本人的主要責任(職工本人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則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