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完成領導交辦的事項發生意外,是否算工傷?
某天下午,在揚州深藍物業公司從事保安工作的王師傅,接到保安隊長的一個電話,讓他到外面把自己的電動三輪車騎到小區來,交給負責巡查他們保安工作的一位領導使用。然而,王師傅在取車回小區的路上不慎發生意外,連人帶車摔倒在路邊,這一摔讓王師傅住院治療好些日子,不僅花去了一萬三千多元的醫藥費,還產生了營養費、車馬費等費用,并且耽誤了家人的工作。等王師傅家人找到物業公司時,物業公司卻以王師傅是為保安隊長私人辦事為由,拒絕承認工傷,也拒絕承擔任何費用。
對此,王師傅和家人很不能理解,他們認為,保安隊長是王師傅的領導,領導交辦的工作就是公事,職工無法鑒別也無需鑒別領導交辦的是公事還是私事。保安隊長也拿出電話錄音表示,是負責巡查保安工作的領導要用他的電動三輪車,他也無法鑒別是公用還是私用。當時自己不在公司,讓保安王師傅去拿也算是正常履行職責,不應該算是辦私事。雙方各執一詞,已申請勞動仲裁部門仲裁。
對于完成領導交辦的事項而發生的意外算不算工傷這一問題,勞動法律專家認為,工傷認定屬于行政行為,應該由勞動者或物業公司向勞動部門申請后,由勞動部門作出裁決,而不是由哪個個人或組織說了算。具體到這一案例,勞動法律專家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認定工傷只要符合以下幾項中的一項就可以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從本案例的事實經過來看,被認定工傷的可能性較大。因為事實符合認定工傷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條件,至于物業公司認為員工是為領導辦私事,一是證據不充分,二是員工無法鑒別也無需鑒別領導交辦的事屬不屬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