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用工關系是否為勞動關系?
作者:來源:海口中院時間:2022-7-18人氣:372
基本案情
2018年,61歲的陳某受聘于海南某建筑公司,擔任該公司施工項目安全員職務,但未與該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因海南某建筑公司拖欠陳某工資,陳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海南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裁判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陳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陳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人民法院,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陳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陳某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的確立,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六十周歲退休,女年滿五十周歲退休。陳某進入海南某建筑公司工作時已六十一周歲,超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故不具備勞動關系要求的主體資格,不是勞動合同的適格主體。
典型意義
用人單位聘用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并接受相應的報酬,雙方之間的關系應為勞務關系,并非勞動關系,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