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教師加班途中在校內突發疾病死亡,是否算工傷?
作者:來源:時間:2023-3-17人氣:239
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的組成部分,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是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我國制定和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目的在于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尤其是在當前工傷事故頻發的背景下,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來認定工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請看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件工傷認定案。
案情簡介
楊某生前系鎮平縣某中學的政教副校長兼班主任。2月16日是該校開學返校的時間,當天下午,楊某參加教職工會議后根據學校安排召集政教處人員晚飯后繼續商議第二天開學相關事宜。晚飯后,楊某將女兒送至住處(校內教師公寓)后在前往政教處的途中突發疾病后死亡。因人社局認定楊某不屬于工傷,楊某親屬將人社局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鎮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楊某當天一直處在工作崗位安排學生返校工作以及為第二天開學做準備工作,楊某的崗位職責決定了其工作崗位不是一個處所和位置。
事發當日楊某將女兒順路送至教師公寓的行為符合常情,并不當然構成去加班開會的中斷,仍屬于在工作狀態,楊某為了單位利益,接受領導指派在去加班時突發疾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后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視同工傷的規定,應予認定工傷。
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而在理解“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時,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應當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如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亦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