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海南省: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可參加工傷保險(2024.1.1施行)
近日,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發布《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切實保障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需求,促進海南省工傷保險制度高質量發展。《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
《辦法》明確,在海南省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愿為本單位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按照參保地管理和自愿參保原則,用人單位為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應當持三方實習協議、見習協議、用人協議以及參保人員花名冊等,到用人單位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辦法》,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均按海南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按照對應的行業基準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執行。
需要續簽協議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協議期滿未辦理停保或者續簽協議手續的,工傷保險關系自動失效,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予以退還。
建筑施工項目和基層快遞網點的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按建筑施工項目和基層快遞網點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參加工傷保險的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海南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修訂)》和國家及海南省有關規定執行。
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在參保繳費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參考工傷保險繳費記錄及三方實習協議、見習協議、用人協議等開展工傷認定,不要求提交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參加工傷保險的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及國家和海南省有關規定執行。
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工傷人員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