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
山東省2009年最新工傷保險調整標準
作者:admin來源:清空時間:2009-1-30人氣:4568
從山東省勞動保障廳獲悉,從1月1日起,山東省企業、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1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調整,1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40—175元,調整工作將于2月底前完成。
據了解,此次調整對象包括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的1至4級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工傷人員)以及經批準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員(含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按照《2009年1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調整表》的標準,1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40—175元。其中,濟南、青島、淄博、東營、煙臺、威海1至4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75元、170元、165元、160元;棗莊、濰坊、濟寧、泰安、日照、萊蕪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65元、160元、155元、150元;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55元、150元、145元、140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元。
生活護理費以2008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調整,調整比例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調整上述三項待遇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單位的工傷人員的有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單位的工傷人員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