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工傷認定陷入“死循環”不能長期無解
淮安中院以“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終審判決淮安市人社局撤銷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對周暉的死亡重新作出工傷認定行為。然而等待60天后,77歲的淮安市民周慶軍沒想到,淮安市人社局在沒有新證據的前提下,仍以被撤銷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中的調查情況,對兒子周暉的死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6月12日《揚子晚報》)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社保部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的決定書。申請人對社保部門不予認定決定書有異議的,可依法提起訴訟。法院對社保部門錯誤的不予認定決定書,應責令其重新認定。
遺憾的是,一些社保部門對法院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判決缺乏基本尊重,總是任性抵制;有的甚至為了避免程序違法,故意重新作出與原來無異的不予認定決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者不得不繼續提起訴訟,致使工傷認定陷入“社保部門不認定—訴訟—再次不認定—再次訴訟”的“死循環”長期無解。
工傷認定陷入“死循環”,盡管表面上是社保和法院對工傷認定法律理解和適用的分歧,但深層原因則在于法律不夠完善,其中尤以社保和法院兩部門工傷認定標準不明確的問題最為突出。從過往實踐情況看,社保部門鑒于從寬認定工傷會增加工傷保險基金負擔,大多從嚴把握認定標準;而法院出于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考量,更傾向于寬松把握認定標準,無形中讓工傷認定在兩部門間的循環埋下了伏筆。
同時,行政權與司法權缺乏銜接,也是工傷認定陷入“死循環”的重要原因。工傷認定屬于行政事權,擁有司法權的法院不能直接對此作出認定,只能通過合法性審查,以法律適用錯誤為由,責令社保部門重新認定。雖然《行政訴訟法》第71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但社保部門完全可以另尋法律依據,再次作出不予認定的決定,從而導致工傷認定難以走向終局。
工傷認定陷入“死循環”,不僅增加了當事人訴累,也浪費了司法資源,不能長期無解,必須對癥下藥給出破解答案。對此,相關部門應通過修法、出臺司法解釋等方式,就工傷認定法律適用上的分歧、司法裁判和行政認定工傷的標準等,設計統一的規范指引,并依法賦予司法機關工傷終局認定權,或者賦予司法機關要求社保部門不得作出相同決定的權力,以此堵住社保和法院兩部門在工傷認定中可能陷入“拉鋸戰”的制度漏洞。
需要指出的是,工傷認定陷入“死循環”,也源于少數社保部門對職權的濫用。鑒于此,法院還應從維護司法判決權威的高度,對社保部門違法以相同理由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的行為,果斷祭出罰款、向監察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對情節嚴重和影響惡劣者嚴肅追究法律責任等懲戒措施。如此,才能以套牢的法律責任“緊箍”,倒逼社保部門主動收斂濫用權力的手腳,確保工傷認定不再陷入“死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