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工傷私了”并非維權句號
“‘私了款’拿到了,但比法定工傷待遇少太多了!”職工陳忠禮(化名)在珠海某工地作業(yè)時受傷,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卻被拒付。近期,記者從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了這起涉及工傷賠償協(xié)議的勞動爭議糾紛案,認定深圳某建工勞務公司與陳忠禮簽訂的案涉協(xié)議構(gòu)成顯失公平,陳忠禮有權請求撤銷協(xié)議并主張未到位的賠償款項。(8月22日《工人日報》)
用人單位以為“工傷私了”畫了一個“句號”,但實際上,有些貌似基于雙方“合意”的工傷賠償協(xié)議畫的只是一個“頓號”或“逗號”。陳忠禮工傷維權案向我們清晰地展示了顯失公平的“工傷私了”的法律后果,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都有警示教育意義。
所謂的“公了”,就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工傷賠償問題,需要走勞動關系確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多個流程,有時還要經(jīng)歷仲裁、訴訟等流程,耗時較長,成本較高。一些勞動者在遭遇工傷事故后,由于怕麻煩,寧愿選擇“私了”。因“私了”的賠償普遍低于法定標準,不少用人單位為避免“節(jié)外生枝”、控制成本、維護企業(yè)名譽形象等原因,也樂于“工傷私了”。因此,現(xiàn)實中“工傷私了”比比皆是。
法律并未禁止“工傷私了”,其符合意思自治原則,也是一種處置工傷事故、化解工傷賠償糾紛的可行方式。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的“工傷私了”受法律保護,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有約束力。
然而,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處于強勢地位,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勞動者的法律素養(yǎng)、信息獲取能力、判斷能力、維權博弈能力有限,對工傷維權各方面不太了解。相對應地,用人單位往往更熟悉與工傷賠償有關的法規(guī)、政策,以及相關的標準、流程,對勞動者的工傷賠償金額有更強的預估判斷能力。有些用人單位利用這種優(yōu)勢,趁勞動者維權的急迫心情和困難狀態(tài),與其簽訂不公平的工傷賠償協(xié)議,力爭少一些賠償。在陳忠禮工傷維權案中,深圳某建工勞務公司“私了”給付的3.2萬元賠償款,竟不足法定工傷待遇的30%。
這樣的“工傷私了”盡管貌似具備“雙方合意”的形式,卻存在明顯的瑕疵,并非法律句號,也不是維權句號。《民法典》規(guī)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撤銷。據(jù)此,對于顯失公平的“工傷私了”,即便雙方簽了字,即便相關協(xié)議已履行完畢,勞動者也領過了賠償款,并承諾自愿放棄進一步追償?shù)臋嗬廊豢梢浴胺椿凇保ㄟ^訴諸仲裁或訴訟途徑,請求撤銷“工傷私了協(xié)議”,要求用人單位等追加賠償。
誠然,“工傷私了”有利于用人單位快速解決糾紛、降低經(jīng)濟成本,還能及時緩解勞動者因工傷導致的經(jīng)濟困難,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用人單位需算好工傷責任賬,增強誠信意識,秉持最起碼的善意,遵循公平原則主動告知并提醒勞動者相關信息,引導其進行合理的工傷認定等,達成公平的工傷賠償方案。勞動者則應增強維權意識,多了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維權信息,謹慎選擇“工傷私了”,切實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