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工傷“私了”顯失公平,勞動者能否反悔?
延誤參保,公司自行賠償
本該獲得15.7萬元的工傷保險待遇,實際卻只拿到2.7萬元。2024年底,湖南武岡法院審結了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認定一家建筑公司和馮云之間的工傷賠償協議無效,最終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
2022年10月,馮云經同鄉介紹進入一家建筑公司,參加一項翻修工程的水電改造。剛工作了沒幾天,他便在工作時被水鉆機攪傷。同事立即將他送到醫院,建筑公司支付了所有的醫療費用。經過三個多月的治療,他的身體基本恢復。
馮云的情況屬于典型的工傷,理應獲得保險賠償。然而,他是建筑公司根據工程需要臨時雇傭的員工,雙方當月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筑公司購買的團體工傷險名單中,也沒有加上他的姓名和信息。
建筑公司和馮云協商之后,在2023年1月簽訂了協議書,寫明馮云知曉沒有購買工傷保險。雙方約定,公司一次性賠償2.7萬元。馮云作出書面承諾,表示今后不會再追究建筑公司的責任,不會以任何理由再次索要賠償。簽訂協議之后,建筑公司支付了賠償金,馮云出具了收條。
事后,馮云雖然能夠正常生活,但由于受傷難以從事重體力勞動,嚴重影響了經濟收入。經過親友提醒,他了解到如果工傷達到一定傷殘等級,保險待遇會相應增加。于是,他申請了工傷鑒定。2023年11月,經有關機構鑒定,馮云受到的人身損害構成十級傷殘。
顯失公平,協議歸于無效
為了今后的生活,馮云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13萬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他的申請。建筑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建筑公司未能及時提供工傷參保名單,導致馮云難以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認定、傷殘鑒定、支付保險待遇等流程需要一定時間,現實中存在受傷的勞動者“怕麻煩”或為了及時獲得賠償,和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私了”的情況。
如果雙方是自愿協商,且約定的內容合法合規,金額也不低于實際工傷保險待遇,協議對維護勞動者權益具有積極作用。
然而,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和馮云簽訂的協議書,發生在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之前。此時,馮云對自身傷勢、工傷賠償的法定項目、賠償標準等缺乏清晰認識。雙方約定的賠償數額僅為2.7萬余元,遠低于馮云依法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總金額15.7萬元。
建筑公司不僅減免了理應承擔的責任,還通過在協議中約定“不會再追究建筑公司的責任”“不會以任何理由再次索要賠償”,限制了馮云維護自身權益的自由,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屬于無效協議。
立足鑒定,合理確定賠償
法官表示,對于工傷“私了”的情況,《湖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若干標準》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勞動者因工負傷,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保險待遇達成的協議中,雙方約定的給付標準明顯低于法定標準,且已實際履行,勞動者主張該協議無效的,可以認定該協議無效;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后,勞動者在仲裁時效內要求用人單位按法定標準補足差額部分,可予支持。”
2024年底,法院依法認定該協議書無效,判決建筑公司補足差額,再支付馮云13萬元。法官提醒說,工傷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依然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工傷賠償協議事關勞動者的人身權益,若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勞動者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地位不對等、信息不對稱等因素,雙方工傷“私了”很容易侵害勞動者權益。
法官建議,發生工傷事故后,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應在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已出、法定工傷待遇的項目及標準等事實清楚的前提下,經平等自愿協商,合理確定賠償金額,確保工傷勞動者享受應有待遇,避免后續可能存在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