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畢業生實習協議期間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案情簡介
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矯某,在校期間經學校聯系到某公司實習,實習期為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7月31日,其間矯某于2019年6月30日畢業。2019年7月26日9時許,矯某在某公司車間拆卸板件時砸傷腳趾。矯某申請工傷認定,人社行政部門依程序開展調查取證,審查該學生實習協議書、畢業證書、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工資明細、受傷害事實證據等材料,依法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處理結果
某公司不服人社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予以維持,后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兩審法院均駁回其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本案中,某公司主張矯某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頂崗實習學生,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矯某雖在簽訂的學生實習協議期間受傷,但其受傷時已經取得畢業證書,雙方之間的關系名為實習、實際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矯某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工資和補貼達到該單位職工平均水平工資,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從屬關系,雙方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
典型意義
在校生以學習為目的補充知識技能、參與社會實踐而進行勤工儉學,或在校生與所在學校和實習單位簽訂三方實習協議、實習單位僅支付生活補助(而不是支付工資報酬)進行的實習,則在校生與實習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即將畢業的在校生以就業為目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按職工進行管理并發放工資的情形與以上情況不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等規定,人社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中具有確認勞動關系的行政職能,要嚴格審核勞動關系證明材料,依法進行工傷認定。避免或減輕工傷認定當事人確認勞動關系訴累,從而提高工傷認定行政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