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青海:新舊勞動能力鑒定銜接問題的通知
關于轉發《關于新舊勞動能力鑒定標準銜接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的通知
青勞社廳發〔2007〕29號
西寧市、海東行署、各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已經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將于2007年5月1日實施,F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新舊勞動能力鑒定標準銜接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8號)轉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上報我廳。
附件:《關于新舊勞動能力鑒定標準銜接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轉發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通知
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07年4月23日印發
關于新舊勞動能力鑒定標準銜接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廳(局):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以下簡稱新標準)已經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將于2007年5月1日實施。新標準總結了實踐中的經驗,吸收了各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以及社會各界的修改建議,對原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做了修改和完善。為做好新舊標準的銜接,實現新舊標準的平穩過渡,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7年5月1日開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職工進行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時,要按新標準規定執行。
二、對于2007年5月1日前已經作初次鑒定結論,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再次鑒定的,2007年5月1日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按新標準進行鑒定。
三、對于2007年5月1日前已作鑒定結論的,如果傷情發生變化,工傷職工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請復查鑒定的,復查鑒定按新標準執行。但傷情加重,復查鑒定級別低于原級別的,原鑒定級別不再改變。傷情未發生變化,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請復查鑒定的,原鑒定結論不變。
四、對于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作出了鑒定結論的,而在新標準實施后進行復查鑒定且傷殘級別提高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做相應提高,工傷保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調整。
五、各地在實施新標準過程中可依照上述處理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妥善處理實施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特別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避免新標準實施前已經作出了初次鑒定結論,新標準實施后依據新標準進行再次鑒定,前后結論不同引起的矛盾。新標準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上報我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