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過勞死應當納入工傷統籌
微博上一則關于“普華永道25歲女碩士過勞死”的帖子被大量轉載。 花季女孩突然離世引起網友對“過勞死”話題的熱議,他們為逝者痛惜,同時表現出對“加班盛行”的無奈。加班是眾多企業普遍現象,不少職場中人已養成加班習慣。加班是個大泥潭,扎進去后越陷越深,越來越累,惡性循環。目前,一項以“你平均每天加班幾小時”為主題的網絡投票顯示,約13%的人平均每天加班1小時,16%的人每天加班2小時,11%的人平均每天加班3小時,35%的人平均每天加班3小時以上。
華東師范大學人口研究所副教授王大犇分析員工會“自愿”無節制加班的主要原因有三個方面:一是就業壓力,不少公司采取末位淘汰制,不少員工不得不“拼命加班”;二是同行、同事間競爭壓力,為了得到更好晉升機會,無奈“過勞加班”;三是目前生活成本較高,員工不愿放棄一切可以增收的機會。
預防“過勞”,不僅需要完善健康管理體系,還應健全法律治本。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勞動法專家王全興說:“白領“過勞”現象普遍,有其法律原因,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最高工時和限制加班雖有法律規定,但執法不嚴、執法難嚴。其次,“過勞死”、“過勞傷”、“過勞病”之類現象,沒有明確法律界定。對加班超時雖可界定,但對加班超時與死、傷、病之間的因果關系缺少可界定的標準。第三是只有工時基準而無勞動定員定額基準,工時基準就難以發揮作用,超時加班就難以避免,甚至實際加班也不認為加班。應從‘治本’角度采取應對措施。勞動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應加大對‘超時加班’的監管和控制。另一方面,完善相關立法,尤其是界定‘過勞’現象和勞動定員定額基準的立法。”
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董保華說:“在工傷條例中沒有針對“過勞死”的規定,只說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為突發疾病死亡,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職工可以視同工傷。國外對保護勞工方面的法律更加細化,例如休息權、加班權、報酬權和勞動條件的界定都非常細致,員工保障自身權益可以有法可依。不少公司以“綜合工時制”為借口安排職工加班,他們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方式,但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勞動者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有關部門指出,根據法律規定,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應不超過8小時,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每周至少保證勞動者有一個完整休息日。實行非標準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需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嚴格按照批復執行。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即屬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除在法律上予以完善,專家建議,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都應負起相應責任,減少職場“過勞”現象。
來源:中青在線